20231229 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解读(5)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意。

根据这一新规,多地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责令离婚。

诉讼当事人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申报令哪些财产需要申报不申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系列节目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解读西南政法大学杜江勇副教授即将为您讲述第五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法律讲堂。

二零二三年的一月一号,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了离婚案件。

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后的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因长期分居,导致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所以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呢请求法院对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加上平日生活中对对方的收入财产状况不甚了解,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衡阳县法院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就是根据这一新规所出台的一项具体的举措,有效的解决了长期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同时呢,也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需要对哪些财产进行申报?

不申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我呢给大家一一讲解。

第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所谓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为了公平高效的处理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而强制要求离婚。

当事人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共同财产情况的一项制度。

在申报的过程中呢,贯彻了三个原则。第一个原则呢是强制申报原则离婚的。

当事人双方必须在法庭指定的时间做好财产申报,提交财产申报报告。

那么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报和拒绝申报的,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个,如实申报原则离婚,双方呢必须实事求是的,申报个人财产不隐瞒不谎报不假报。

当事人之所以选择诉讼离婚,无非呢是因为抚养权问题或者财产问题未能合平解决。

许多事后呢,我们能够掌握的多数是明确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股票基金股权等财产。

而对于隐形的财产,比如说代持的房屋代持的股权等等,无法掌握或难以知晓。

那么实行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由当事人自己主动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这些隐形财产呢才可能被发现或知悉。

当然有些人就会认为说那我瞒报,你又能把我怎么样呢?

俗话说得好,瞒得了初一瞒不过十五。如果一方不如实申报,而又被对方申请法院调查令查出来的话,或者说在事后发现了的话,就相当于是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就要承担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

有这么一个案子。张强和李燕是夫妻关系,双方协议离婚约定。

张强呢付给李燕二十万元,同时呢离婚时并没有对张强名下的存款进行分割。

李燕对张强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诉请法院依法判令。

张强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向自己支付二十万元。张强在庭审中否认离婚时,其银行卡内有存款。

李艳呢,就申请法院调取了其名下的银行卡交易明细。

那么经过调查,在离婚时,张强名下银行卡内共计存款一百零一万元。

双方呢在离婚时并没有进行分割,张强见无法抵赖,不得不按照约定支付了李燕二十万元。

同时呢又苦苦哀求其原谅,这简直就是裴勒夫人又折兵。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第三个原则保密原则。

由于离婚案件涉及到个人隐私,法院一般是不予公开审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也明确了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

因此呢离婚财产申报也具有一定的保密性。那么哪些财产要进行申报?

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归属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范围。

原则上呢,当事人只需要向法院申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就可以了。

虽然我们的婚姻法也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是呢大多数的当事人由于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缺乏对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专业判断。

因此呢我们要尽可能的全报避免漏报。二零一三年十月,刘伟在某楼盘以个人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格呢是一百万元人民币,首付为四十万余款呢,为银行按揭。

二零一四年的二月,刘伟和孙婷登记结婚。婚后呢,夫妻二人就对该房屋共同装修以后入住。

二零一五年的一月,刘伟拿到了房产证,所有权人呢为刘伟一个人。

二零一六年,刘伟辞去工作,专心准备复习,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为了顺利通过呢,还到北京参加了培训。在此期间,妻子孙婷负担了全部的家务,并以自己的收入支付了刘伟的培训费。

最终呢,刘伟也算不负众望顺利通过考试并获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零二一年的九月,孙婷因为刘伟的家庭暴力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离婚,但当涉及到财产分割时,夫妻双方争议很大,因为刘伟当年购买的房屋已经增值了近一半的价值。

那么除此套房屋以外呢,家里面没有其他的积蓄妻子。

孙婷认为,房屋应该属于共同财产,理由是这个房屋的所有权是在婚后取得的。

而且呢婚后夫妻二人用共同财产还清了银行贷款。另外呢,房屋也是用共同财产装修的,所以增值部分也应该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另外呢,也认为丈夫刘伟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自己的劳动收入,以及背后其他方面的支持才取得的,牺牲了自己的职业发展机会。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呢也应该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那么妻子孙婷的诉求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关于这一点呢,就涉及到了我们对于共同财产的学习和认定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能有效防止离婚案件审理中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哪些财产需要强制申报系列节目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解读。

西南政法大学杜江勇副教授正在为您讲述第五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根据民法典和有关司法解释下,列财产应当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具体呢就包括了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刚刚呢是法律的规定,听起来容易分辨起来难有几大类财产呢?

我在这个地方呢给大家做特别的说明。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关于这个劳务报酬,其实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形态并存。

那么在实践中,我们除了工资和奖金以外呢,还有很多的人都是通过一些非固定的工作获得报酬。

比如说网络主播的打赏收入,还比如说咨询费讲课费稿费等等。

那么此类财产属于劳务报酬范围,不能被工资奖金所涵盖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还有另外一个呢是关于投资收益生活中,投资的范围是比较广的。

比如我们购买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等,都是属于投资的范围。

那么我特别要给大家指出的是,不管投资行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收益,都应该纳入到共同财产的范围。

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我们呢同样来看一个案例,张某呢是银行的员工。

但是呢他一直有一个作家梦。结婚以后呢,在妻子的支持下,张某呢就利用业余时间搞创作。

我们说功夫不负有心人,张某用五年的时间完成了一部近三十万字的反映银行生活的小说银行打工人看过的人呢都说不错,也引起了出版商的关注。

但是呢出版事宜一直未能确定,就在二零二一年,因生活矛盾不可调和妻子呢就提出来和张某离婚,并提出张某小说的完成有自己很大的功劳,希望对方呢能够给予补偿十万元。

那么这个请求我们又该如何处理呢?所谓知识产权的收益呢,它指的是作品在出版上演或者播映后而取得的报酬,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

商标所有权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等等。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后这笔收益呢均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而对于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收益的知识产权,则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比如说写好的书稿还没有联系到出版单位已完成的绘画作品还没有卖出享有知识产权的。

一方呢可能以后将自己的作品出售,也可能自己收藏,还可能赠送给朋友。

所以说呢在这个时候我们呢是无法确定是否存在财产收益的。

而知识产权呢它是一种智力成果,具有很强的人生,依附性与人生紧密不可分割。

作者的配偶无权。在作者的著作中,署名也无权决定作品是否发表。

如果作者的手稿字画设计稿等。在离婚时还没有出版,或者没有被采用。

那么很显然它仅仅属于夫妻一方的什么呢?精神财富。

所以在离婚的时候呢,应该归一方所有。但是呢我们考虑到创作过程中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呢一方从事创作,另一方会承担更多的家庭开支或者家庭劳动。

那么知识产权的获得很显然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和帮助。

所以说呢按照公平的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进行处理,再分割。

共同财产的时候呢,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此外,还要给大家讲解的是,关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对于继承的财产结合民法典继承编的有关规定,一方通过法定继承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基于遗嘱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只有在遗嘱或者遗赠中没有明确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我们来看一个小案子,二零零八年的五月,王某的父亲去世,留下了不菲的遗产。

王某有兄弟姐妹五人,王某认为自己的经济条件还可以,而其他兄弟姐妹经济条件较差,所以呢就主动放弃了自己的继承权。

而王某的妻子陈某在知道以后非常不满,认为公公去世后,自己丈夫继承的一份,应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现在丈夫放弃继承,侵害了自己作为妻子的共同财产权利的确换做,我有可能也想不通,谁会和力做敌人呢?

但是呢,就本案来看,第一继承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那么王某是基于子女的身份而享,有了对于自己父亲的继承权。

第二点,我们说夫妻之间享受的是继承所得来的财产,而不是共有继承权。

所以基于此,王某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继承,还是不继承。

而妻子呢也不能因为丈夫放弃继承权,而主张自己受到了损害。

也正是基于这个案例,我特别要给大家强调两点。第一点,只要继承的事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当时没有对遗产进行分割。

那么在离婚后呢,遗产分割的配偶一方仍然可以主张相关的权益。

第二点,配偶一方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享有的继承权对方是不能够共有的,双方分享的只是继承所得来的财产。

所以说,如果作为继承人的配偶,一方放弃继承,另一方,以损害其权益为由。

提起诉讼的法院是不予以支持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我们的司法实务中呢,就包括了以下的几点。

第一,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第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那么这一点呢,我们需要关注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问题。

一方使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房屋车辆等有形财产。

如果能够明确认定是来源于其婚前的个人积蓄,那么不属于生产经营收益的范畴,它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的变化,其价值取得在婚前所谓万变不离其宗,应当认定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一方用婚前财产炒股买基金的,由于炒股和买基金呢都属于一种投资行为,既可以获利,也可能具有相当的风险。

而且呢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炒股买基金必然呢占用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属于呢夫妻生活的一部分。

因此呢,如果炒股买基金赚了钱,双方在没有另行约定该笔财产的归属问题时,应当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第四呢,就是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在这一点呢,特别要给大家强调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登记,它不具有绝对性。

从我国法定财产制的规定来看,婚后取得的不动产,该登记不具有绝对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否也需要如实申报当事人在向法庭申报共同财产时,如果出现虚报假报谎报实报等行为,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系列节目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解读。

西南政法大学杜江勇副教授正在为您讲述第五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除了上述类型的财产外,还有一类财产,很多时候呢也会引发争议。

李小芳和贾小刚是夫妻。李小芳呢对提包情有独钟,每个月的收入呢几乎都用来买包。

那么丈夫贾小刚呢对此颇有微词。二零二二年初,贾小刚呢发现小芳的同事送了一个价格不菲的包给他心生怀疑。

后来呢发现二人的确有不正当关系,于是呢就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林小芳同意离婚,但认为呢包包属于其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应该归个人所有。

而贾小刚则认为结婚五年来,每个月的工资你都用来买包,而自己的工资则用来家庭共同使用。

如果不分割的话呢,对自己不公平,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专用的用品到底该不该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分割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理清法律认可的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范围。

所谓的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它指的是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别需要而购买的生活用品,或者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

具体而言呢,就包括了以下的内容,第一,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要的物品,一般不止不动产存款无形财产,但不包含职业需要而购置的手提电脑交通工具等。

第二,财产价值不大,不属于贵重财产的日常生活用品。

比如说我们穿的鞋戴的帽穿的衣服,以及有些价值不大的图书手机专用的配物事件等。

第三,仅限于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专用的物品,也就是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

第四呢是仅限于该生活用品,由一方的单独利益使用的。

比如说化妆品,但由一方使用而为家庭生活共用服务的除外。

比如说因妻子单独使用的洗衣机吸尘器等,就不能列入到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范围。

第五,由夫妻双方约定的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哪些物品是归夫妻一方专用的物品,应视其财产价值和使用方的受益情况,而不能只看该物品归谁使用而决定。

在我看来,离婚纠纷主要解决的是离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纠纷。

因此呢,财产申报不仅仅指的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进行申报,而且呢还应该包括债权类债务类的各项财产申报。

那么既然是申报,就更靠赖于当事人的自觉。

我认为,与其事后寄希望于当事人的良心发现,亡羊补牢,不如提前做好工作未雨绸缪。

而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为我们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建议。

在第六十六条增加了一款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联名登记的权利,最大程度保障了妇女依法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不受侵害,在心理学上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

当事人在申报财产时,也处于一种心理博弈的状态。

对于有可能出现的虚报假报谎报迟报法律呢用否定性的评价做出了价值的引导。

首先,如果没有如实申报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法院可以依法对该方少分或者部分。

第二,如果没有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呢可以依法对当事人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终结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在本案中有没有申报的财产,而且呢,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在处理。

该财产时,法院依法会少分或者不分。第四,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者未申报,将视为未如实申报。

正所谓发网恢恢,疏而不漏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对传统矩证模式的创新,是对离婚案件中开展问题审理模式的新尝试和新探索,顺应了司法工作发展的宏观方向。

虽然现代婚姻有时候被我们想的一塌糊涂。虽然财产问题在婚姻中所占的分量会越来越重,但我还是想冷静的说,弱水三千,只取一瓢,我能想到最浪漫的事,就是和你一起慢慢变老,婚姻不易,让我们且行且珍惜。

好,今天我们就讲到这里,感谢收看,再见。孔子提出的吴宋真的是一个无法实现的理想吗?

通过细究孔子的本意,我们会对吴宋这个词产生怎样新理解?

而按照孔子的本意,吴宋能否实现,又该怎样实现呢?

下期节目中,李德嘉将为您讲述古代的西宋智慧无送的真相。

2024年11月3日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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